詳細公告內容
日期 2024/2/27 下午 09:50:33 單位 綜合業務組 發佈人 進修部綜合業務組
主題 【公告】尚未申辦112-2學雜費減免者,請於03/10前送件申請
內容  
  【注意】
*請申請減免後再繳費或貸款*
*請申請減免後再繳費或貸款*
*請申請減免後再繳費或貸款*
一、申辦時間:即日起至113年03月10日21:30止。
二、申辦資格:符合原住民學生、中低收入戶學生、低收入戶學生、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軍公教遺族子女、軍公教遺族子女給卹期滿、現役軍人子女、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等身份並具政府相關單位核發有效期限內之證明文件者。(需申請113年度有效證明)
三、申辦流程:請至「單一入口/應用系統/學務相關系統(學生)/減免系統」,線上填寫完畢後列印申請書,申請書簽名或蓋章後連同應繳佐證文件,於截止日前送學務處進修組辦理,下載註冊繳費單時請確認是否已扣除減免金額再繳費。
四、需要文件:申請書(線上填寫完畢後列印)、身分證明文件(例:原住民之族籍證明、低收入戶證明文件、身心障礙手冊)、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正本(具詳細記事)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具詳細記事,查驗正本)、其他證明文件(例:特殊原因切結書)等證件。
五、辦理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需另繳交父、母及學生本人之「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藍底或粉底),如無法繳交,依規定家庭年所得不可超過新台幣220萬元,若因所得超過致資格不符者,需補繳學雜費。
六、已申請教育部弱勢助學計畫,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勞工子女發展技藝能助學金、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清寒榮民子女獎助學金、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等)者,不得再申請本學雜費減免,請同學擇一辦理。
【注意事項】
一、學雜費減免每學期申請一次,轉學(系)、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其後重讀、復學或再行入學所就讀之相當學期、年級已減免者,不得重複減免。
二、務必先完成學雜費減免申請,申請過後再列印繳費單,辦理就學貸款者,請持已減免後之學雜費繳費單再去銀行對保。
附件 進修部112-2申辦各類學雜費減免作業資訊_022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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