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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辦理方式: 1.申辦時間:即日起至114年03月05日止。(逾時不候) 2.申辦對象:本校進修部在學學生,持有114年低收入戶證明者。 3.申請表索取處:請至進修部綜合業務組(格致樓313室)申請。
二、申請資格: 1.符合下列條件者才能申請: (1)持有低收入戶證明文件者。(縣(市)政府社會局(科)或鄉(鎮、市、區)公所開具之證明)。 (2)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及格(新生及轉學生除外)。 (3)前一學期未受記過以上之處分。 (4)有辦理113學年度第二學期低收入戶學雜費減免。 2.低收入戶學生因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休,不得申請本助學金。 3.低收入戶學生轉學(系)、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其後重讀、復學或再行入學所就讀之相當學期、年級已請領助學金者,不得重複請領。
三、檢附資料及補助金額: 1.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申請表。 2.114年低收入戶證明文件正本。 3.前一學期(113-1)成績單正本。(新生、轉學生免附) 4.新生及轉學生須附個人印章乙顆。(非開戶印鑑章) 5.於學生資訊系統/其他資訊作業/個人金融機構帳號項下,輸入並確認金融帳號資料(需自付轉帳手續費)。 6.私立大學低收入戶學生每學期得受領新台幣五千元之助學金。
四、注意事項: 已領有下列補助之一者,不得申請本助學金,請同學擇一申請;已領取者,應繳回: 1.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 2.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 3.特殊教育學生獎學金及補助金。 4.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 5.現役軍人子女就讀中等以上學校學費減免。 6.原住民學生助學金、伙食費及住宿費補助。 7.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 8.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雜費補助(教育代金)。 9.師資培育公費生及公費醫師培育之公費待遇。 10.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清寒榮民及清寒遺眷子女獎助學金。 11.勞動部之失業勞工子女助學金。 12.行政院之農業委員會之農漁民子女助學金。 13.其他經教育部公告之政府各類學雜費減免及優待補助。
五、申辦單位:進修部綜合業務組(02-2931-3416#2204)。 |